辅政教育

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答疑
  •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复习策略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3-07-11
  • 政法干警类考试的考试内容中民法是独立的科目,作为专业知识测查。对于民法的复习,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民法中的内容众多,那么,如何来把握重点,如何来进行复习,就是考生面临的首要问题。

      对于民法来说,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效以及代理制度;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思路。

      例1、张某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帐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1岁的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应该属于他可以进行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张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由上可见,张某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所以,正确答案是B。

      再比如关于代理的真题。

      例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扩展】本题考查民法中代理权行使的禁止事项。民法中禁止代理权滥用,而滥用代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代理乙和甲本人签订合同;第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来从事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诉讼的;第三,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通过以上两道真题,可以看出民法的复习应注意法条和理论相结合。对于法条的准确理解,便于答题,而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又源于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那么,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要注意学和练相结合,来从宏观和微观把握一个个知识点。

      相信通过考生们的努力,会取得良好成绩!辅政教育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美梦成真。

  •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 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7 版权所有 凌华辅政教育 www.zjfzgwy.com  备案号:浙ICP备13006442号 
    电话:0571-89839908(杭州)0579-82887768 (金华)13336143337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浙师大科技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