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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7)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4-03
1.张某和李某因故结仇。一日,张某看到李某在路上行走,便找了一根铁棍来教训李某。李某看到张某迎面赶来,情急之下夺过一辆摩托车骑上就逃,造成摩托车主人腿部骨折。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正当防卫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2.甲、乙为夫妻,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甲只有一姐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多年不与甲、乙来往。后甲、乙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甲当场死亡。乙一天后去世。经查甲、乙二人遗产共价值一百万元,二人均未留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应如何处理( )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继承
C.丙、丁分别继承五十万元 D.收归国家所有
3.魏某因曾被赵某当众羞辱,一直对赵某怀恨在心,时时想着报复赵某,一天,魏某在外喝酒后驾车回家,不料在路上撞死一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此人正是赵某。那么,魏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故意杀人 B.过失致人死亡
C.交通肇事 D.报复陷害
4.歌手甲和乙一起参加某歌唱比赛,为在比赛中获胜,甲在网上公开宣称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且在比赛场下不尊重其他参赛歌手。该言论一出就引起了媒体热议,乙因此受到了众多网民的辱骂,退出了歌唱比赛,也失去了许多广告代言机会,经济受到巨额损失。那么,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财产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5.行政行为在主体上、权限上、内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缺陷,该行政行为属于( )
A.有效行政行为 B.无效行政行为
C.可撤销行政行为 D.必须撤销行政行为
1.【解析】A。《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属于紧急避险。
2.【解析】B。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分配遗产。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题目中甲死亡后由乙继承甲遗产,乙死亡后由乙的妹妹丁继承遗产。
3.【解析】C。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题中魏某酒后驾车,撞死行人,属于交通肇事罪。因此选C项。
4.【解析】B。题中甲妄自在网上发布对乙不利的言论,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因此选B项。
5.【解析】C。在以下情形下,行政行为可以撤销:(1)不完全具备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在主体上、权限上、内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缺陷;(2)行政行为不适当,即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善良风俗等情形。因此C项当选。-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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