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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州市南浔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4-06
2016年南浔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南浔区事业单位招聘和调配工作人员工作规则》(浔委办〔200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部署,2016年南浔区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湖州市本级(南浔区、吴兴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2.具有湖州市本级(南浔区、吴兴区)常住户口(以2016年4月1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的社会人员;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和户籍限制);
4.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5.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为:现任南浔区村两委正职、连续任村“两委”正职时间满3年或连续任村“两委”成员时间满5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
6.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为:经南浔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满3年以上、历年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且有1次优秀、目前仍在岗服务或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岗未满3年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研究生须同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人员须于报名前(2016年4月15日之前)取得招聘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
(二)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年龄一般要求18至35周岁(1981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5日期间出生)。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5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可报专业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结合教育部有关学科目录设置进行审定,并负责具体解释;
6.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应聘: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7.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部分招考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各级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的经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的,报名时需出具所在镇(开发区)党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公开招聘镇(开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详见附件2);面向大学生村官岗位的,报名时需出具区委组织部盖章确认的报考证明(详见附件3)。
本次招聘涉及到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6年4月15日。
中小学教师报名须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医疗卫生单位在编职工报名须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南浔区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
2016年4月15日(周五)上午9:00—下午4:00;
2.报名地点:南浔区科技创业园东一楼(朝阳路666号);
3.报名材料:
①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须提交学校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社会人员报名: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以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学历证书查询页面打印页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海外留学人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请填写《南浔区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4)一式二份,报名人员从网上自行下载,电子版填写,打印后手写签字。
4.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时由招聘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现场报名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
5.现场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需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考务费40元。逾期不办理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
本次招聘按岗位要求进行,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如报多个岗位则取消报名资格。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达到3:1开考,不满3:1的,将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招聘岗位因报名人数不足被取消的,已报考人员可另选岗位进行报名(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对资格复审合格报名者发放笔试准考证。
准考证领取时间:
2016年5月6日(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准考证领取地点:南浔区科技创业园东一楼(朝阳路666号)
逾期未领取者,视作放弃笔试资格,并不退还相关报名费用。
(二)笔试科目及时间
1.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一门。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
2016年5月14日(周六)上午 9:00—11:00。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笔试结束后,根据各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笔试成绩可在2016年6月中下旬通过南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xrz.com/)查询。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初定于6月下旬或7月上旬(面试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采用100分制,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四)体检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考察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
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南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xrz.com/)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拟聘用对象公示后,聘用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均取消聘用资格。
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征求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在现场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等招聘环节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3.报考人员对招聘计划中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按照招聘计划中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4.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2-3013686;监督电话:0572-3023236(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点击下载>>>
3.相关证明.doc
4.南浔区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日-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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