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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 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9-12-13
  • 202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
    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特别提示: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开设的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关于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25日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哪些人员不得报考?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担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
    2、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大学生“村官”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其他基层工作经历的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4、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工作,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关于学历学位
    1、本次招考对学历学位有何具体要求?
    除乡镇机关部分职位和其他特殊职位可放宽学历要求到大专以外,本次公务员招考报考人员的学历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类职位的,应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的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或C类)。
    除县级机关、乡镇机关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下”的部分职位可不对学位作出要求外,其他各级机关的招录职位原则上要求具有与职位要求的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须于2020年2月底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如何认定?
    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也可以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具有较高学位人员报考较低学位要求的职位时,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2020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同时提供较低、较高两个学历层次的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取消录用资格。
    3、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市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报考。
    4、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5、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6、报考人员能否以辅修专业报考?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单独的辅修证明不能证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等完整内容,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因此,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我省公务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须全日制)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7、港澳台、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港澳台、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网址:www.cscse.edu.cn),同时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1)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2)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3)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五、关于考察和体检
    1、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
    2、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本次公务员招考哪些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省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为2:1。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设区市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下属监狱、戒毒所实行等额考察。
    4、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
    答: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六、关于体能测评和军事技能测评
    1、哪些职位要体能测评,其标准如何?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30岁(含)以下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31岁(含)以上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4、1000米跑≤4'35"、纵跳摸高≥2.65米;30岁(含)以下女性为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31岁(含)以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14"4、800米跑≤4'30"、纵跳摸高≥2.3米。
    2、乡镇(街道)机关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技能测评有何要求?
    面试前,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4确定参加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军事技能测评项目为3000米跑、自动步枪5发射击、立定跳远三个项目,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在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七、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定向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2、资格复审时,是否都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答:若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位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没有要求的,可以不提供。
    八、其他
    1、部分职位备注中要求具有“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如何理解?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但部分职位对户籍或生源有要求的,报考此类职位的人员应符合户籍或生源相关要求。部分职位要求具有“本县户籍或生源”,在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基础上,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可以报考;不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县生源地要求的,可以报考。
    2、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才能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委培生(定向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3、公告提到的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如何认定?
    “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是指在聘任合同期内的大学生“村官”。已满2个聘期的留村任职人员不属于“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在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也可报考“职位1”,其报考资格与在行政村工作的大学生“村官”相同。在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是指2011年前由我省统一选聘到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
    4、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1)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2)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3)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5、招考计划中要求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可以。
    6、公告中提到的“大专以上”、“两年以上经历”是否包括本数?
    公告中要求“以上”“以下”等情形均包含本数。
    7、2020年已经报考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职位的,还能兼报紧缺职位公务员等考试吗?
    2020年全省四级联考、紧缺职位、特警招考等同步开展,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不得兼报。
    8、未在2019年12月19日9时—12月25日17时注册报名的人员,能否在取消核减后改报名环节进行报名?
    不能,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改报名的对象仅限于已经报考的职位因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比例而取消的人员。
    9、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能否再次进行报考?
    报名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9时—12月25日17时,资格初审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9时—12月28日17时。已报考人员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10、对报考专业审核有异议时,向哪里反映?
    资格审核工作由招录机关单位负责,对专业等条件的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招录机关单位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11、笔试的考试地点在哪里?
    报考省级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如报考省委党校和省属单位金华监狱,考试地点都在杭州。报考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设区市或所辖县(市、区)。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12、如果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怎么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同时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前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失效,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有公安机关盖章)、临时身份证、护照或社保卡原件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13、报考人员可以放弃报考职位吗?
    报考人员在考察名单公布前,可以放弃报考职位。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14、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15、本次公务员招考涉及时间年限如何计算?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等时间年限的计算统一截至2019年12月19日。
    16、公务员录用还有何其他规定?
    答: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被录用人员放弃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报考浙江省公务员。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不再递补,设区市市级级以下机关单位是否递补,由各市在招考公告中明确。
    资格审查环节贯穿本次招考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上述不得报考情形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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