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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3)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3-14
1.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2.陈矿、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陈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陈某独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3.由于某化肥厂长期排污,该地域内两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本案由化肥厂承担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4.甲以个人名义向乙独资设立的腾飞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借期2年,不久,甲与丙登记结婚,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婚后1年,甲与丙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乙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B.由乙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C.腾飞公司只能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D.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5.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1.【解析】D。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2.【解析】B。本题中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陈某和王某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陈某处分房屋产权必须经王某同意,因此陈某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陈某和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
3.【解析】C。A项正确,受害村民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B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C错误。在举证责任上,无过错责任要求由侵权方就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D正确。
4.【解析】D。腾飞公司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其是公司法人,本题中乙须以腾飞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排除A、B。《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属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以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债务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D正确,C错误。
5.【解析】B。《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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