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0)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3-14
- 1.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因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陈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违法行为
C.违纪行为
D.违章行为
4.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上物业管理处马主任现场解答业主的提问,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顶楼业主不得私自封闭屋顶天台
B.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业主可在自家临街外墙设置广告牌
C.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开发商无权出售架空层内的车库
D.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业主可将自家住宅改为商店
5.下列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包括的民事权益的是( )。
A.债权
B.发现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1.答案: B
解析:依据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题中B项的车祸所得医疗费用不在规定之内,故正确答案为B。
A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C项属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D项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题目中要看清其财产的获得时间是否在法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只有获得方声明认可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2.答案: A
解析:题干中状况属于第三人代替履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只能是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说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题干中陈某因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选B。
4.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屋顶天台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顶楼业主无权私自封闭屋顶天台。
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C选项错误:架空层是建筑用词,指建筑物中只有结构支撑,没有四周围护的建筑空间。架空层属于建筑区划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有权对这部分车位进行处理,无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故正确答案为A。 -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收藏此页】
- 相关内容:
- 友情链接
- 凌华教育
- 金华人才考试网
- 杭州市人才网
- 桐庐人才网
- 湖州人才网
- 金华人才网
- 衢州人才网
- 丽水人才网
- 宁波人才网
- 温州人才
- 桐乡人才网
- 永康人才网
- 义乌人才
- 嘉兴人才网
- 兰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浙江人事考试网
- 东阳人才网
- 浦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网
- 浦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 2017 版权所有 凌华辅政教育 www.zjfzgwy.com 备案号:浙ICP备13006442号
电话:0571-89839908(杭州)0579-82887768 (金华)13336143337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浙师大科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