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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知识点——法律(35)

  • 信息来源:辅政教育    浏览次数:    最后发表时间:2016-04-20
  •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8.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1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1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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